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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7/6/30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苏建招201731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委):

标后评估是由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委托标后评估委员会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进行评审,系统、客观地评估招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标后评估是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延伸,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回头看”,对有效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对提升招标和评标工作质量,促进监管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监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结果后评估(以下简称标后评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后评估的范围

(一)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省、市重点工程;

(二) 招投标过程中有投诉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三) 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后评估的工程;

标后评估的工程标段数应占年度招投标工程标段数的3%-5%,上述三类情况的工程标段数量不足部分可随机抽取补足。标后评估结论不改变原评标结果。

二、标后评估的主要内容

标后评估主要是评估招标(代理)行为、投标行为、评标行为、监管行为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标后评估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三、标后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 标后评估工作由各试点市、县(市、区)的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 标后评估工作应当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后12个月内完成。

(三) 标后评估委员会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资深专家组成,资深专家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 完成标后评估后,评估委员会须提供书面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

2、评估的内容;

3、评估结论;

4、评估委员会的建议或意见。

(五) 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标后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

(六) 因特殊情况需要组织异地评估的,可视情况安排。

(七) 根据标后评估结果,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八) 标后评估工作相关费用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落实。标后评估评审费标准为4个小时以内为800/人次,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

四、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一) 试点地区

常州市、南通市、淮安市、泰州市、南京市浦口区、昆山市、盐城市大丰区、丹阳市。

(二) 试点时间

20177-12月开展试点工作;20181-2月总结各试点地区标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情况,研究完善相关制度;201831日在全省全面实施标后评估工作。

(三) 试点要求

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招投标后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中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标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全省全面开展标后评估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细化相关操作流程,争取早日启动试点。省招标办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通过标后评估工作,不断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后评估

工作实施细则

2.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后评估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6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评标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标后评估活动,确保标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根据国家、省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标后评估应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标后评估委员会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和项目的评标结果、招标人(招标代理)的招标行为、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行为以及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行为规范性作出评估意见,同时对经评估发现的招标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标后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招投标监管机构首先确定被评估的项目,收集整理评估所需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暗标处理;

(二)             招投标监管机构按照项目的类型,组建标后评估委员会;

(三)             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标后评估活动。评估开始前,招投标监管机构核查标后评估专家身份,标后评估委员会推荐确定标后评估委员会的组长;

(四)             标后评估专家核查相关资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初步评估;

(五)             初步评估通过的,需采用定量的方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即评估报告,详见附表),并由全体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条 标后评估委员会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下列情形进行定性的初步评估。

(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是否主动申请回避。

(二)  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是否提出否决意见。

(三)  评标活动是否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四)  评标专家个人评分与其他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是否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虽做出书面说明但能否合理解释。

(五)  应当启动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的是否启动。

(六)  是否独立评审或抄袭其他专家打分结果。

(七)  是否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

(八)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对未能全部通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初步评估内容的,标后评估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直接作出“不通过”的评估意见,并核实相关问题,对存在问题的责任方进行原因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全体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对通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初步评估内容的项目,标后评估委员会应采用定量的方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进行综合评估打分。并根据对综合评估分的统计分析,对项目评标结果做出评估意见。综合评估分大于等于70分,评估意见为通过;综合评估分小于70分,评估意见为不通过

第七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定量分析方法(综合评估打分)分为方法一和方法二。各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选择其中任一方法。

方法一:综合评估分为100分,由评标行为规范性(N1=45分)、评标专业水平(N2=45分)、评标态度(N3=10分)三部分内容组成。

综合评估分N= N1+N2+N3

(一)评标行为规范性评估基本步骤:

1、标后评估委员会按原评标办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给出技术分;

2、计算量化指标:即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对技术标的评分相对于后评估委员会对技术标评分的偏差率的算术平均值X

计算公式为:

Xi=

X=AverageX1+X2++XI

其中:i=1, 2 ,… , I “ I ”表示有效投标文件的数量;

3、根据量化指标X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规范性的相应得分N145X×60

(二)评标专业水平评估基本步骤:

1、标后评估委员会按原评标办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给出技术分;

2、计算量化指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对技术标的排名相对于后评估委员会对技术标排名的偏差率的算术平均值Y

计算公式为:

Yi=

Y=AverageY1+Y2++YI

其中:i=1, 2 ,… , I “ I ”表示有效投标文件的数量;

3、根据量化指标Y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专业水平的相应得分N245Y×50

(三)评标态度评估基本步骤:

根据下列评估标准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态度给出相应得分N3

1、评标态度非常认真,评审意见详细、全面,评标时间充分的,在8N310范围内给出得分N3

2、评标态度较认真,能出具较详细的评审意见,评标时间较充分的,在6N38范围内给出得分N3

3、评标态度不认真,评审意见简单、笼统,评标时间不足的,在N36范围内给出得分N3

 

方法二:综合评估分为100分,通过各投标单位横向对比和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纵向对比得出。

基本步骤:

1、各投标单位横向对比:分析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的打分,计算各投标单位得分相对于平均分Z的偏离度ai

Z= AverageZ1+Z2+Zi

ai=( Zi- Z)/Z

其中Zi为第i家投标单位的得分。

2、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纵向对比:若某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家投标单位的偏离度ai>20%,则计算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投标单位的偏离度bi

计算公式为:

M= AverageM1+M2+Mj

bi=( Mj- M)/M

其中Mj为第j位评委的得分。

3、计算量化指标X

ai<20%

X =0

ai>20%

X=bi

根据量化指标X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N100X×200

第八条 针对下列内容,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作出评估:

(一)  招标代理人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二)  招标人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配置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三)  招标人是否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四)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明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的不合理条款。

(五)  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已备案通过或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的行为;是否有因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前后矛盾造成投标文件偏差或合同纠纷的情形。

(六)  是否有因招标(代理)工作失误而严重影响该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造成评标结果错误或引起纠纷的情形。

(七)  是否与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等串通投标。

(八)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针对下列内容,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出评估:

(一)  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参加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出借资质证书、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  是否与招标(代理)人或其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等串通投标。

(三)  是否有通过投标资格预审后无故放弃投标的情形。

(四)  是否有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价格竞标的情形。

(五)  是否有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是否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六)  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七)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条 针对下列内容,标后评估委员会对监管人员作出评估:

(一)  是否存在监管不力,应当发现但未发现招标投标程序有重大差错或失误的。

(二)  对发现的重大差错或失误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或处置不当、造成一定后果。

(三)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标后评估结果应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标(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等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动态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挂钩,提升日常监管工作质量,使标后评估工作能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和科学合理。

 

 

 

 

 

 

 

附表: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评标后评估报告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一、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招标人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     □委托代理

代理机构

 

 

中标候选人名称

投标报价(万元)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中标人单位

 

中标价(万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评估委员会成员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二、评估内容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水平和行为初步分析

      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水平和行为初步分析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如存在问题,举例说明

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是否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

 

2

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是否提出否决意见。

□是;□否。

 

3

评标活动是否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是;□否。

 

4

评标专家个人评分与其他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是否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虽做出书面说明但能否合理解释。

□是;□否。

 

5

应当启动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的是否启动。

□是;□否。

 

6

是否独立评审或抄袭其他专家打分结果

□是;□否。

 

7

是否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

□是;□否。

 

8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是;□否。

 

    2、评标委员会评估汇总

评标委员会评估汇总表

评估流程

评估意见

评委一

评委二

评委三

评委四

评委五

.......

.......

初步评审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定量分析

□方法一

□方法二

 得分   

 □通过;

 □不通过。

 得分   

 □通过;

 □不通过。

 得分   

 □通过;

 □不通过。

 得分   

 □通过;

 □不通过。

 得分   

 □通过;

 □不通过。

 得分   

 □通过;

 □不通过。

 得分   

 □通过;

 □不通过。

评估意见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不通过。

 

 

 

3、招标人(招标代理)专业水平和行为评估

招标人(招标代理)专业水平和行为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如存在问题,举例说明

1

招标代理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是;□否。

 

2

招标人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配置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是;□否。

 

3

招标人是否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①□是;□否。

②□是;□否。

 

4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明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的不合理条款。

①□是;□否。

②□是;□否。

 

5

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已备案通过或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的行为;是否有因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前后矛盾造成投标文件偏差或合同纠纷的情形。

①□是;□否。

②□是;□否。

③□是;□否。

 

6

是否有因招标(代理)工作失误而严重影响该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造成评标结果错误或引起纠纷的情形。

□是;□否。

 

7

是否与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等串通投标。

①□是;□否。

②□是;□否。

 

8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是;□否。

 

4、投标人投标行为评估

投标人投标行为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如存在问题,请举例说明

1

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参加投标(申请)、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申请)、或出借资质证书、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是;□否。

 

2

是否与招标(代理)人或其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投标(申请)人或其相关人员等串通投标。

□是;□否。

 

3

是否与招标(代理)人或其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投标(申请)人或其相关人员等串通投标。

□是;□否。

 

4

是否有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价格竞标的情形。

□是;□否。

 

5

是否有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是否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①□是;□否。

②□是;□否。

 

6

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是;□否。

 

7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是;□否。

 

5、监管人员评估

监管人员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如存在问题,举例说明

1

是否存在监管不力,应当发现但未发现招标投标程序有重大差错或失误的。

□是;□否。

 

2

对发现的重大差错或失误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或处置不当、造成一定后果。

□是;□否。

 

3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是;□否。

 

三、后评估结论

 

 

四、评估委员会的建议或意见

对招投标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评估委员会签字:


附件2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

后评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市场秩序,提高招标投标质量和水平,追究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主体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后评估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责任追究(以下称“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责任追究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责任追究期与其标后评估时段的动态考核计分周期相一致。

第六条 实施标后评估,认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通过标后评估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  应当回避,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  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的。

(三)  评标活动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

(四)  评标专家个人评分与其他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书面说明,或虽做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的。

(五)  应当启动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未启动的。

(六)  评标专家未独立评审或抄袭其他专家打分结果的。

(七)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的。

(八)  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采用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 资格等方式。

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扣分处理的,同时给予扣分处理;已经扣分的,不再重复扣分。

第八条 对招标人委派的评委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行为之一的,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同时通报至招标人。

第九条 实施标后评估,认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或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  招标人未依法组建评标委会员,其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配置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

(三)  招标人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四)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明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的不合理条款。             

(五)  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未按规定备案的;擅自修改已备案通过或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的;因招标(代理)文件或资料前后矛盾造成投标文件偏差或合同纠纷的。

(六)  因招标(代理)工作失误而严重影响该招标项目公平竞争或造成评标结果错误或引起纠纷的。

(七)  与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等串通投标的。

(八)  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有本规定第九条行为之一的,对其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通报至有关部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行为之一的,对其发出监督意见书,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并视情节予以通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已经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扣分的,不再重复扣分。

第十二条 实施标后评估,认定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  存在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参加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出借资质证书、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与招标(代理)人或其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投标(申请)人或其相关人员等串通投标的。

(三)  通过投标资格预审后无故放弃投标的。

(四)  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价格竞标的。

(五)  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  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七)  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按规定与其信用评价挂钩或者限制市场准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实施标后评估,认定招标项目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  监管不力,应当发现但未发现招标投标程序有重大差错或失误的。

(二)  对发现的重大差错或失误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处置不当,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  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监管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四条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标后评估,发现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pdf